2005年6月22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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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站罚跑女生变疯 学校赔付高昂“学费”
南柯

  ■维权对象:小瑶,原南化四中学生,今年20岁。
  ■维权事由:念初一时被老师体罚,后变疯。
  ■维权律师: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晓陵。
  ■维权时间:1998年10月至今年6月初。
  ■维权结果:案子经一审、二审、再审,双方调解给付小瑶生活补助费45万元。
    ■维权对象:小瑶,原南化四中学生,今年20岁。
  ■维权事由:念初一时被老师体罚,后变疯。
  ■维权律师: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晓陵。
  ■维权时间:1998年10月至今年6月初。
  ■维权结果:案子经一审、二审、再审,双方调解给付小瑶生活补助费45万元。
    
  优秀女生成了疯子
  1998年3月6日,这天春光明媚,但对于南化集团公司职工子女总校第四中学(简称南化四中)初一年级13岁女生小瑶来说却是一个黑色的日子,她被南京脑科医院诊断为“儿童期精神分裂症”。
    小瑶5岁开始学琴,6岁上小学,能歌善舞,成绩一直很好,1997年6月,以全校入学第11名的优异成绩考入南化四中初中部快班。
    1997年11月份期中考试过后,小瑶因迟到、回答不出问题等原因,多次被班主任周梅实施罚站、罚跑。
    由于多次受到处罚,小瑶常被同学讥笑、嘲讽。小瑶开始做恶梦,学习成绩也直线下降,进校时,她是班上第六名,期末考试排到了全班倒数第六名。
    1998年3月3日,小瑶因和同学发生争吵被周梅强行拖出教室。出人意料的是,一贯怕老师的她,这次居然和老师扭打起来。此时,她的精神已崩溃,大喊“来个地震炸学校”。
    
  将学校和老师告上法庭
    好端端的女儿竟然疯了!母亲孙玲无论如何接受不了这样一个现实。她找到学校,找到周梅,要求他们承担女儿看病的费用。然而,老师周梅以罚跑罚站是正常教育手段不是体罚为由,不肯承担责任。
    孙玲向江苏省、南京市教育部门写信求助。南京市教委成立了调查组,调查结果显示,小瑶1997年12月前(被处罚之前)精神正常,12月起至1998年1月中旬期末考试前,出现行动迟缓、神情有些呆滞、不易被逗笑、在不该笑时发笑等症状。
    但调查报告出来后,学校仍然拒绝承担责任。
    孙玲找到了在辩护方面颇有知名度的南京大学法学教授、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晓陵,请求他提供法律援助。张晓陵教授答应免费帮她打官司。
    1998年10月,张晓陵教授帮孙玲写好诉状,将小瑶的班主任周梅、南化四中及其主管单位南化集团建设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20万元。
    1998年12月11日,南京市大厂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的气氛非常激烈,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于,罚站罚跑与精神分裂之间的因果关系较难确认。
    庭审中,周梅当庭承认她确实体罚过小瑶,但这种体罚没那么严重,不可能造成小瑶的精神失常。
    开庭之前,法院委托江苏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对小瑶患病与被告实施的罚站罚跑有无因果关系作出鉴定。庭上,两位专家宣读了司法鉴定结果:小瑶的患病与罚站罚跑无因果关系。
    对于这一鉴定结论,张晓陵教授当庭提出质疑。他说,教委的调查报告明确指出“小瑶1997年12月前(被处罚之前)精神正常”,而且小瑶成绩并不是一直在下滑,有中考成绩为证,即便成绩下滑能否就可认定是精神分裂症的早期症状?
    但一审法院认为“鉴定结论应予采纳”,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元。
    这一判决结果令孙玲难以接受,1999年5月,她向南京市中院上诉。南京市中院重新委托原鉴定机构再次对小瑶病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小瑶受罚站、罚跑等体罚前已患有儿童期精神分裂症;体罚促使原有精神分裂症症状明显。
    根据第二次鉴定,南京市中院作出了二审判决,认定小瑶患病与罚站、罚跑无关。最后,南京市中院判决报告支付精神抚慰金等共5000元。
    
  多年申诉终获巨额赔偿    
    “这个案件的最终结果将关系到小瑶一生的命运,我无论如何都要讨到说法。作为一个母亲,我极不愿意让外界知道我的孩子是个疯子,因为她毕竟还有一段很长的人生路要走,但我不能一直沉默下去,我要让所有教育孩子的人都知道,孩子的心灵是需要细心呵护的。”孙玲踏上了漫长的申诉之路。
    2000年5月,孙玲向南京市中院申诉,要求对此案重新审理。过了没几天,南京市中院书面驳回了她的申诉。但孙玲没有泄气,她向南京市人大申请个案监督。时任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张连发,曾是分管教育的副市长,他听了孙玲的诉说后,到实地调查实情。他致信江苏省人大、省高院,希望此案能公正公平地得到解决。
    南京市许多人大代表观看了南京电视台播出的有关此案审理的《法庭传真》实况录像,觉得此案的审理确实存在问题,他们自发联名写信,呼吁“救救孩子”!许多好心人还给孙玲寄来治疗疾病的“偏方”,盼望小瑶能尽快好起来。这些无私的援助,给了孙玲极大的勇气。
    2001年6月,孙玲再次向江苏省高院申诉。
    2002年,经医生测试,小瑶尽管17岁了,但智力却跟两岁的小孩差不多。
    2002年9月2日,江苏省高院经过审查后作出民事裁定,指令南京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再审。
    鉴于孙玲对前两次司法鉴定结果的质疑,南京市中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2003年8月7日,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鉴定结果认为“小瑶精神分裂症与体罚无直接因果关系”,但认为“体罚对精神症状加重有一定促发作用”。之后,孙玲和张晓陵教授研究后,决定再次向法庭提出重做鉴定的申请。
    今年5月16日,南京中院准备开庭再审此案。
    就在孙玲和张晓陵教授紧张准备开庭材料时,5月12日下午,孙玲接到到南京中院进行调解的通知。经过法院调解,被告方主动拿出了一个调解方案,即南化四中和南化集团建设公司一共拿出45万元,作为对小瑶的生活补助,以了结此案。
    孙玲和丈夫经过了半个多小时的商量后在调解书上签字。至6月初,小瑶一家拿到了这45万元生活补助费。(文中小瑶、孙玲、周梅系化名)